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政府
          索 引 號:    012989098/2021-04763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組配分類:    圖解 體裁分類:    其他
          發布機構:    建鄴區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8-23
          生效日期:     廢止日期:    
          信息名稱:    政策解讀:《建鄴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說明
          文  號:     關 鍵 詞: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管理辦法;施工;建設工程;管委會;裝配式;招標;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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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讀:《建鄴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說明

          原文鏈接:http://www.clipmoo.com/cszwgk/zdgk/202111/t20211115_3191020.html

          ?一、修訂背景

          《建鄴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建政規發【2018】1號、建政規發【2019】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18年4月制定、2019年7月修訂以來,為我區的基本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為落實國務院、省、市、區改革要求,進一步規范全區政府投資項目基本建設程序,根據2019年區機構改革時調整后的部門三定方案、《江蘇省政府投資非營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試行)》(蘇政傳發【2021】40號)等省、市出臺的一些新文件,結合本區工程管理中暴露出的矛盾問題,決定對管理辦法進行二次修訂。

          二、主要修改內容

          (一)根據省、市關于政府投資非營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的有關文件,增加第三條“區級政府投資的非營利性工程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實行集中建設”;第十三條“立項批復內容增加:明確是否實行集中建設,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要明確集中建設實施單位。項目使用單位和項目審批部門為同一單位的,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將項目直接批復給集中建設實施單位”。

          (二)部門職責的增加與調整。因2019年區機構改革,一些部門的三定方案進行了調整,在第七條中增加區水務局、城管局行政職能;增加區建設局消防職能;取消區建設局建設工程合同備案審查;新增使用單位和集中建設單位職責;增加區發改委、區建設局、區水務局等立項部門分別負責組織上區工程管委會的要求。

          (三)工程管委會研究事項的調整。根據部門意見,研究事項中新增“立項批復的調整”。

          (四)質安監、施工許可有關新要求。因質安監與施工許可并聯審批改革, 將原1號文第十八條(質安監)、十九條(施工許可)合并; 新增“符合相關規定的不再辦理質安監手續,由項目五方責任主體承擔質量安全責任”這一條款。

          (五)修改公開招標的金額界定及限額以下招投標要求。1、根據國家發改委16號令,將原1號文第二十二條中“同一工程建設項目12個月內發生的同類勘察、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總估算價達到上述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修改為“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2、根據寧建招字[2019]304號文《關于規范國有資金投資小型建設工程發包管理暫行意見》,取消原1號文第二十三條中 “明標明投發包方式及發包資額在50萬以上至限額(施工、采購、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分別在 400 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的限制,現修改為“政府投資小型建設項目工程發包,執行政府采購,其它國有資金項目,采用(1)通過公開招標,提倡采用“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法”;(2)競爭性談判或詢價。

          (六)根據蘇建規字〔2020〕5 號要求,對工程總承包相應條款進行了修改。第二十五條新增 “實行集中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積極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裝配式建筑原則上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條款

          (七)根據蘇建規字[2020]6號文,修改第二十九條裝配式建筑邀請招標的條件,由 “建筑預制率不小于30%”“修改為“混凝土裝配式居住建筑預制裝配率達到60%的,公共建筑預制裝配率達到55%,裝配式鋼結構住宅、裝配式木結構建筑預制裝配率達到80%”。

          (八)根據區工程管委會會議要求,將應急項目的申報和組織由原項目建設單位修改為由項目主管單位申報并組織上會,詳見第二十八條。

          (九)針對建設單位設計(方案)變更未批先實施現象嚴重、工程造價管理缺乏內控機制等問題,本次修訂在對工程變更的程序進行了規范,詳見第三十二條。

          (十)調整了需報區工程管委會上會研究的工程變更金額的條件,原1號文中的“涉及工程重大變更,增加預算金額達到合同價5%以上或變更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邀請相關專家,與區發展和改革局、區建設局、區財政局等部門對變更的必要性、可行性、技術性和經濟性進行分析論證,并由專家組出具書面評審意見和建議性變更技術方案,報區工程建設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的條款設置不合理,本次修訂對變更幅度和金額進一步細化,分成了四檔,并僅對涉及結構安全、消防和環境安全的變更,才需要論證,詳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十一)對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和范圍做了相應調整。1、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10.3.6條和第10.3.7條,并結合巡查組在巡查區屬國有企業提出的有關意見以及放管服要求,將原1號文中的“決算前累計撥付工程資金和監理服務費不超過中標合同的70%”修訂為“原則上按照累計不超過概算批復或合同金額(就低不就高)的90%安排資金”(第四十條),同時增加“經確認批準有效的現場簽證、工程變更和索賠金額應視為合同新增部分。” (第三十二條第三款);2、新增第四十一條“進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中結算價款總額計,不低于60%,不高于90%。”有利于施工企業工程款的回收和農民工工資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