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2989098/2021-04762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組配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建鄴區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1-08-23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建鄴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 | ||
文 號: | 建政規發〔2021〕1號 | 關 鍵 詞: | 實施單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概算;設計;批復;水務;負責;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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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鄴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
解讀鏈接:http://www.clipmoo.com/cszwgk/zdgk/202111/t20211115_3191021.html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規范工程建設程序,保證項目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促進政府資金廉潔和安全使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政府投資條例》《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江蘇省政府投資非營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南京市政府投資非營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實施辦法》《關于深化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屬各街道、園區、部門、企事業單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土建、市政、水利水務、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園林綠化、修繕加固、市政大中修、拆除等工程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區級政府投資的非營利性工程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維修改造工程)應當實行集中建設,具體參照《南京市政府投資非營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采用下列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
(一)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和其它專項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政府性建設資金。
第五條 區發改委、區建設局、區房產局、區水務局、區城管局、區人防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的社會事業類項目、城建城管類項目、水利水務類項目實施審批、審查和監督管理。
社會事業類項目是指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公共設施項目和保障房建設項目;城建城管類項目是指市政道路、橋梁、園林綠化、環境整治、燈光亮化、市政設施大中修等項目;水利水務類項目是指公共區域河道、湖泊、塘壩等水體、岸坡以及雨水管網、堤壩、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務項目。
第六條以下事項報區政府研究決定:
(一)區城市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近期建設規劃;
(二)區年度城市建設計劃及計劃調整;
(三)區城建資金安排計劃、城市維護項目年度支出計劃;
(四)區重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
(五)區工程建設管理委員會認為需要上報的重大設計變更和投資規模調整的建設項目;
(六)其它需要上會研究事項。
第二章? 各部門(單位)職責
第七條 建立責任清晰、部門聯動、分工協作、信息共享的運行機制,統籌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
城建項目實行項目主管單位牽頭、項目實施單位具體負責的建設管理制度。
(一)區發改委
負責政府投資社會事業類項目的立項審批、初步設計審查及概算審批。在區發改委立項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涉及本文第八條中有關事項的處理,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區發改委共同組織提交區工程建設管理委員會研究。
(二)區建設局
1.負責政府投資非營利性城建城管類項目的立項審批、工程概算審批,建設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城建城管類項目的決算審批。
2.負責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
3.負責辦理建設工程(含結構性為主的水務工程)施工許可、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竣工驗收及備案。
4.負責城建城管類項目年度計劃編制,城建類項目資金的撥付審核。
5.牽頭城建城管類項目驗收移交。
6.負責依法對區級立項的建設工程違法違規行為的查罰。
7.牽頭組織對建設工程民工工資拖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承擔建設工程區級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9.在區建設局立項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涉及本文第八條中有關事項的處理,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區建設局共同組織提交區工程建設管理委員會研究。
(三)區水務局
1.負責區級水利水務類項目從立項審批到竣工決算審批全過程涉及的審批(備案)工作;負責全區水務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水務工程相關技術質量標準、規程、規范;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區水務工程;負責組織和協調其它城建項目中涉及水務設施的配套工作。
2.負責全區公共區域河道、湖泊、塘壩等水體、岸坡以及雨水管網、堤壩、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務工程設施的運行、管理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調度與管理、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3.負責督促檢查直接管理的水務建設工程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政策要求等工作。
4.牽頭水利水務類項目竣工驗收移交。
5.負責水利水務類項目年度計劃編制,水務類項目資金的撥付審核。
6.在區水務局立項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涉及本文第八條中有關事項的處理,由項目主管單位會區水務局共同組織提交區工程建設管理委員會研究。
(四)區城管局
1.組織協調全區市容環境的保障和綜合整治。負責沿街店招標牌和樓宇亮化設施(政府自建)的管理,對市政公共設施實施監督管理。
2.承擔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市政設施、停車設施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全區園林綠化管理工作,負責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審批。負責區內立項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的設計方案審批、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和竣工備案(形式審查)。???
(五)區財政局
負責組織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編制建設資金年度預算,負責預算的批復、下達、執行、調整,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實施管理與監督。
(六)區審計局
依法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和績效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七)區應急管理局
依法對全區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根據區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的授權或委托,負責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監督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依法發布生產安全事故處理信息。
(八)區人防辦?
1.負責本區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工作,承擔區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報廢、改造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施工作業以及開發利用的上報工作;負責檢查指導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工作。
2.負責本區人民防空指揮設施的規劃建設與平時的管理工作;承擔區人民防空指揮所日常維護和應急保障工作。
3.協助上級及相關部門做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與開發利用,指導、監督、協助檢查區屬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要求;組織指導、監督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行政審核審批本區內防空地下室建設工程項目。
(九)項目使用單位
1.負責組織編制、報批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明確的項目建設標準和使用需求。
2.負責集中建設項目涉及的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節能審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等國家規定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置事項辦理。
3.參與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編報。
4.明確項目代表,參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溝通協調。
5.按照資金年度預算,籌措建設資金并及時撥付。
6.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移交和資產接收。
7.負責辦理資產登記事項。
8.承擔其它有關工作。
(十)集中建設實施單位(代建單位)
1.組建項目建設管理機構,制定管理方案。
2.參與編制、報批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3.負責組織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編報,以集中建設實施單位(代建單位)的名義辦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的各項基本建設程序。
4.根據項目投資概算、建設工期、年度投資、自有建設資金計劃、資金結轉等情況,會同項目使用單位編制財政性資金年度預算,報經財政部門批準后,下達至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部門。根據合同約定和工程進度,向財政部門或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部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資金審核撥付后及時支付。
5.負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或全過程工程咨詢、工程總承包等單位的招標及材料設備的采購或選用。
6.嚴格履行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職責,對投資、工期、質量、安全、廉潔、合同、檔案等方面實施管理。
7.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移交,組織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8.配合項目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登記等相關手續。
9.及時向集中建設主管部門(區建設局)和項目使用單位報送工程項目建設情況。
10.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及項目使用單位委托的建設單位其它職責。
第八條 區工程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區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協調和推進,并研究決定以下事項:
(一)定期召開會議,協調解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中的疑難、復雜問題;
(二)項目立項批復的調整;
(三)項目初步設計概算的調整;
(四)項目建設過程中必要的設計變更及調整;
(五)應急項目的審定;
(六)項目建設過程中其它需要協調的事項。
第三章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計劃的審定與調整
第九條 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合理安排政府投資。區發改委、區建設局、區房產局、區水務局、區城管局等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各街道、園區和各區屬國資平臺定期編制年度建設項目計劃,由區發改委牽頭匯總區財政、規劃、建設、水務等部門意見,提出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建議方案,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以區政府文件下達。
第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計劃,應優先安排重點工程和社會民生保障項目,優先安排中央和省市下達投資項目及其配套項目,優先安排續建項目,逐年安排城市建設規劃中明確的項目和環境提升需要實施的項目。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
(二)工程建設類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實施單位、建設規模和內容、建設期限、項目總投資和年度投資規模、資金來源、項目竣工和新建項目開工時間等內容;
(三)待安排的儲備項目和前期研究項目;
(四)其它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十一條 建立項目儲備制度,強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前期研究和項目儲備。取得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批復的項目,可以作為年度增補項目或列入下一年度建設計劃。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計劃確定后必須嚴格執行,未進入年度計劃的,不安排資金。
年度計劃內項目確需調整的,區發改委、區建設局、區水務局根據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的申請提出調整意見,報區政府研究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項目基本建設程序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依法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部門職責報區發改委(社會事業類項目)或區建設局(城建城管類項目)、區水務局(水利水務類項目)等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是辦理項目后續手續的依據。
立項批復內容包括:工程地點、建設內容、占地面積、擬建規模、項目發包方式、資金來源、投資額以及明確項目是否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要明確集中建設實施單位(代建單位)。
項目使用單位和項目審批部門為同一單位的,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將項目直接批復給集中建設實施單位(代建單位)。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依法選擇勘察、設計單位,依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設計方案等文件資料進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編制完成后,由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按規定程序報送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在進行初步設計時同步編制設計概算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批,批復的概算作為區財政撥付和結算項目建設資金的依據。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依法選擇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按規定組織編制項目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施工圖設計經符合資質要求的審圖機構審查后,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備案)。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應按照項目審批要求對項目進行發包,調整項目發包方式須報項目立項審批部門同意。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應按規定辦理用地許可、規劃許可、施工圖審查等手續。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應依法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按規定申領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后方可施工。養護類水務項目,不再辦理質安監手續,由項目五方責任主體承擔質量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對道路整治、園林綠化、小區改造、立面改造、雨污分流、河道整治等環境整治類工程項目不涉及用地、規劃等許可程序的,辦理開工手續時,按市相關規定簡化流程,符合相關規定的不再辦理質安監手續,由項目五方責任主體承擔質量安全責任。
第二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組織參建單位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報區相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項目招投標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市政設施大中修等,單項合同估算價達到招標規模的(工程類投資額400萬元以上、設備和材料采購200萬元以上、服務類 100萬元以上)執行國家、省、市相關政策,必須依法招標。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依法招標。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到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場交易,履行相應備案手續,按項目審批權限接受相應監管部門監管。
第二十三條對于未達到第二十二條規定招標規模的工程、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服務項目,按下列規定發包:?????????????????????????????????????????????????????????????????????????
(一)政府投資小型建設工程發包,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二)其它國有資金投資小型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自行發包。鼓勵招標人擇優發包給中小建筑業企業。
第二十四條 現行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承發包方式的服務類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原材料復試、市政設施調查摸排等),發包方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發包。
涉及工程建設項目中的雕塑雕刻、藝術景墻、特殊景觀造型等藝術性較強的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審核并報區工程建設管理委員會同意后,可采取邀請招標(比選)或競爭性談判的方式確定勘察、設計或施工單位。
第二十五條大型公共建筑項目應實行方案設計招標,在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前提下,政府投資項目、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率先推行工程總承包。實行集中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積極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裝配式建筑原則上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
第二十六條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涉及搶險救災的政府投資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招標。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時未明示的,按下列規定經有關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報區建設局或區水務局批準后可以不(公開)招標。
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由市及市以上國家安全機關、保密機關或者相應的軍事機關依法認定并出具證明。搶險救災項目由市及市以上政府成立的搶險救災機構認定并出具證明。
第二十七條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項目、搶險救災項目、應急項目的發包人,應當采用隨機抽取方式,從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立的承包商(供應商)名錄中確定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承包商(供應商)。
第二十八條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它特殊任務,按照正常建設程序難以按時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應急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區建設局或區水務局批準后按第二十七條執行。
應急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并報區工程建設管理委員會研究認定。
第二十九條裝配式建筑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招標,混凝土裝配式居住建筑預制裝配率達到60%的,公共建筑預制裝配率達到55%的,裝配式鋼結構住宅、裝配式木結構建筑預制裝配率達到80%的,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招標人應當優先邀請具有裝配式建筑類似工程業績的單位參加。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跟蹤審計等中介服務機構的選擇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項目實施過程監管
第三十一條項目應遵循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的原則進行初步設計。
(一)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不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估算10%的(不含征地拆遷補償和管線遷改費),報概算審批部門批復。
(二)項目初步設計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10%的(不含征地拆遷補償和管線遷改費),或建設地點發生變化以及建設規模、方案設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經區工程建設管理委員會審定同意后,項目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重新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未經審定同意的,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修改設計及概算,重新報批。
第三十二條 嚴格控制工程變更。
(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概算進行施工建設,建設工程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及安全、質量問題外,合同范圍以內不得隨意變更工程設計。確有必要調整和變更的,應嚴格遵循“分級審批,先批后變”原則。
項目主管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應建立健全包括工程造價在內的項目管理制度,明確本單位各級管理人員在現場簽證、設計變更中的審批金額權限及審批流程,重大事項必須先經本級黨委(黨組)、各代建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達到本條第三款規模的還應報區政府專題會或區工程建設管理委員會研究。
(二)合同簽訂后,不得在合同范圍以外隨意增加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專業工程或其它項目。因項目合同條件發生變化,確需在合同范圍以外追加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專業工程或其它項目方能達到配套要求,需要另行簽訂補充合同(協議)的,核心條款必須與原合同保持一致。
(三)工程投資在不突破概算的前提下,單項施工合同在400萬以下,單次變更、簽證金額超過40萬元或者≥20%;單項施工合同在400萬-2000萬,單次變更、簽證金額超過100萬元或者≥10%;單項施工合同在2000萬-1億元,單次變更、簽證金額超過400萬元或者≥8%;單項施工合同在1個億以上單次變更、簽證金額超過800萬元或者≥5%的,報區工程建設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涉及結構安全、消防和環境安全的變更,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應當邀請相關專家,與區發改委、區建設局、區財政局、建鄴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對變更的必要性、可行性、技術性和經濟性進行分析論證,并由專家組出具書面評審意見和建設性方案。
經確認批準有效的現場簽證、工程變更和索賠金額應視為合同新增部分。
(四)未經批準而自行實施工程變更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承擔全部責任,并不予支付變更增加的費用。
(五)工程實施過程中因突發、緊急事務,為避免發生嚴重危害或者危害結果進一步擴大,必須迅速采取措施或者變更方案的工程,應立即進行險情處置并同步報工程變更審批部門。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在下達變更指令后5個工作日內按程序補辦變更審批手續,并提供影像等佐證資料。
(六)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施工單位不得肢解簽證內容,或套用設計變更的名義規避簽證審批。
第三十三條 規范概算調整。
(一)初步設計概算獲批復后,應當嚴格執行,原則上不得調整。
(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由于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原批復概算需調整投資規模的,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向原概算審批部門提交調整申請(應包含調整概算與核定概算對比表,并說明調整原因及依據),經區工程建設管理委員會研究同意后,原概算審批部門批復概算調整。
(三)概算調整批復下達前對超概算部分資金不予追加安排。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工程設計文件和監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按相關規定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專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六條 按照相關規定,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應要求施工企業在施工期間及時、足額支付民工工資。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在支付工程尾款前,應核查施工企業有無拖欠民工工資情況。
第三十七條 所有政府投資項目必須納入“建鄴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信息平臺”,各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各職能部門應該按工程序時進度,及時、準確上傳項目信息。項目審批、施工、驗收、決算等各環節的實施情況均錄入“建鄴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信息平臺”備查。按照誰審批的內容誰監管,分別由區發改委、區建設局、區水務局對各自立項審批項目實施監管。
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應督促并檢查各責任主體做好項目全過程的檔案收集、整理、保管、歸檔等工作。
第七章 項目資金安排與撥付
第三十八條 區財政局根據區委、區政府確定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計劃,結合項目資金需求和財力情況,編制年度區級建設資金預算。年度中間調整或新增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須經專題會議審定后,區財政局依據立項批復、專題報告等資料統籌項目資金安排。
第三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資金撥付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相關規定執行。項目責任部門應依據立項、概算批復、合同等資料提出項目資金撥付申請,經項目審批部門、區財政局初審后,報分管區長審批,區財政局依據匯審意見辦理項目資金撥付。
第四十條建設項目資金根據實施進度和合同約定撥付,實行比例控制。項目招標完成并進場施工后,原則上按照累計不超過概算批復或合同金額(就低不就高)的30%安排資金;項目建成后,原則上按照累計不超過概算批復或合同金額(就低不就高)的90%安排資金;項目整體驗收且竣工財務決算后,按照審定金額安排尾款資金。
對市區配套項目等其它文件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考核獎懲按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應建立內部審核機制,嚴格按合同約定和工程進度支付合同價款,不得提前支付(含借款支付)和超額支付,進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中結算價款總額計,不低于60%,不高于90%。
第四十二條 區財政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實行專項管理。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按專項資金管理的要求,實行項目核算,專款專用,并按要求及時報送月度、年度基建會計報表以及資金使用情況表和相關預算執行分析。
第八章 項目竣工后續管理
第四十三條 項目竣工驗收結束后應立即啟動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按規定向審批部門提供工程竣工決算資料,申請辦理決算審批;社會事業類項目竣工驗收結束后3個月內,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按規定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城建城管類項目工程決算執行《建鄴區政府投資城建項目工程決算審批辦法》(建建設〔2019〕14號、建財字〔2019〕42號);水利水務項目竣工驗收結束后3個月內,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按規定向區水務局提供工程竣工決算資料,申請辦理決算審批。
第四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應在取得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社會事業類)或決算批復(城建城管類、水利水務類)后30個工作日內報財政部門辦結竣工(財務)決算批復,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辦結期限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應自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3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資產登記,納入資產監督管理。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與產權單位不一致的,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要及時將符合建設基本程序的資料移交給產權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按政策規定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在工程項目缺陷整改完成及缺陷責任期滿,收到施工單位返還保證金的申請兩周內,會同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應按照合同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施工單位。
第四十七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區建設局、區水務局牽頭(同一工程涉及市政和水務養護的由立項部門牽頭移交),區財政局、區城管局、區市政設施綜合養護中心、區水務設施綜合養護中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參加,根據相關設施移交規定、辦法進行移交(具體移交流程由區建設局、區水務局制定)。
工程驗收合格或者交付使用后,各維護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及時接管工程設施,并納入日常運行維護及管理。
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辦理接管手續的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后的基本運營維護費由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承擔。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和維護管理部門原則上須在6個月內共同辦結移交接管手續。涉及向市級部門移交養護的需提前或同步進行,由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向市級相關部門申請移交。
第九章 違法違規處理
第四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負責人向區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限時整改;已造成既定事實,無法整改的,由相關單位給予相關責任人員相應處分;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調查處理:
(一)未依法立項,或未辦理規劃、土地、環保、施工許可等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未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履行招投標或政府采購程序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的;
(四)未按規定程序辦理變更工程或確認隱蔽工程工作量的;
(五)違反資金管理規定,違規撥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質保金等款項的;
(六)未嚴格管理合同導致項目未按時實施或者完成、未按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
(七)其它違反基本建設程序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具體情況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一)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和基本建設程序進行批復(許可)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超規模、超標準、超概算的;
(三)違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撥付資金的;
(五)審查或監督結論嚴重失實或弄虛作假的;
(六)其它違反本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十條 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以及存在行政過失等失職瀆職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調查處理。
第五十一條 承擔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相關業務的參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進行串通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的,出具的成果報告或審查結論嚴重失實的,或造成項目質量低劣的,根據情節輕重,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或列入黑名單予以公布;因主觀過錯造成超概算的,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向有關參建單位追償;造成經濟損失的,依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二條 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在監督過程中發現招標人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視情況分別做出責令整改、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暫停資金撥付等處理決定。
第五十三條 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建設局、區水務局、區審計局等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線索的,應及時移送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十四條 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區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站)(以下簡稱區質安站)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中質量和安全行使監督權。對施工管理過程中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項目,區質安站可依法出具停工、責令整改通知書、約談法定代表人,對整改仍不到位,情節嚴重的施工企業,報區建設局實施行政處罰,并報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扣除企業信用等級分。
第五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中出現的金額,“以下”均不含本數,“以上”均含本數。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區建設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建政規發〔2019〕1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相關概念定義:
(一)工程分類
特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總承包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0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0萬元以上的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園林綠化等專業工程。
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00萬元-10000萬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總承包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0萬元-5000萬元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0萬元-2000萬元的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園林綠化等專業工程。
中型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0萬元-5000萬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總承包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0萬元-2000萬元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0萬元-1000萬元的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園林綠化等專業工程。
小型工程是指中型規模以下工程。
(二)搶險救災項目主要包括:因自然災害和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地質災害、環境保護及防洪、排水、防火等搶險排險、修復加固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環衛、交通運輸、供電等公共設施的搶險修復工程;因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需要采取應急措施的搶險救災工程。
(三)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承包方式。
(四)項目主管單位是指履行行業監管或承擔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或單位,負責項目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和資產管理,組織開展計劃編報、前期儲備、項目報批、后期評價等工作;
(五)集中建設,是指按照“投資、建設、監管、使用”相互分離的原則,機關、事業單位等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不再直接進行項目建設,由集中建設實施單位(代建單位)代為履行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職責,嚴格執行批準的工程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概算,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項目使用單位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六)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單位)是指政府投資項目中負責組織實施和建設管理的法人或者政府相關部門。
(七)項目使用單位是指對項目建設形成的固定資產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或承擔管理養護責任的單位。
(八)集中建設實施單位(代建單位)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具體承擔建設管理任務的區屬國資平臺等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