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2989098/2023-87168 | 主題分類: |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
組配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體裁分類: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建鄴區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8-07-04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2023-06-04 | |
信息名稱: | 區政府關于印發《建鄴區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建政規發〔2018〕3號 | 關 鍵 詞: | 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國資;企業章程;股東會;管理者;股東大會;股東代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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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府關于印發《建鄴區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區政府關于印發《建鄴區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辦事處、園區,區政府各部門,區各直屬單位:
《建鄴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
建鄴區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增強國有經濟活力和抗風險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南京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本辦法所稱企業管理者,是指企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開、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的原則,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簡稱“區國資辦”),根據區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區人民政府統一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五條 區國資辦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職責;
(二)指導和推進國有資本布局結構優化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重組;
(三)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企業治理機制;
(四)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對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
(五)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落實經營投資責任,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六)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和企業國有資產的運營、管理情況,接受其監督、評價和考核;
(七)法律、法規和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區國資辦對本區企業國有資產采取直接監管和委托監管兩種方式進行監督管理。
直接監管是由區國資辦對企業國有資產直接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委托監管是根據區政府的要求,區國資辦委托區有關部門或機構,在一定期限內,代表區國資辦,依法對區部分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委托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部門或機構接受區國資辦的業務指導,對受托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代行區國資辦的職責。
第八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等企業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對出資人負責;依法經營,接受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建立權責明確、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機制。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建立以企業章程為基礎的公司治理機制,明確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會的職責和議事規則。
國有獨資公司由區國資辦行使股東會職權,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由區國資辦選派公司以外的人員擔任。
第十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建立戰略規劃、人力資源、財務審計、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等管控制度,建立企業經營投資責任管理體系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建立企業預算編制、審核、執行與考評制度。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監事會、監察和內部審計等機構應當依法發揮監督職能,整合監督資源,提高監督實效。
第十一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明確承擔法律事務的內設機構和崗位。
第十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保障職工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下列重大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確定主業和戰略規劃;
(三)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申請破產、解散;
(四)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五)投資、捐贈、轉讓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發行股票、債券;
(七)職工工資總額、企業管理者薪酬;
(八)企業全面預算、財務決算和利潤分配;
(九)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就重大事項作出決策前,應當充分論證,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履行經理辦公會、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等程序,并記錄參會人員意見,經簽名確認后存檔。監事會主席或者監事應當列席前述會議。
第十五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發生合并、分立、股權比例變動以及申請破產、解散和重組,應當依法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資產評估,并將資產評估報告報區國資辦核準。
第十六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對外投資應遵循依法合規、突出主業、價值創造、防范風險的原則,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并與區委區政府年度重點工作和重大項目安排相銜接,編制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七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融資行為應遵循審慎原則,決策時應充分考慮融資渠道、融資規模、融資成本、風險控制、實施可行性及自身財務狀況等因素,編制年度融資計劃,建立融資風險預警機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資風險。
第十八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對外提供擔保累計余額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除區國資辦或委托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部門、機構同意的所出資企業之間的互相擔保外,企業不得為沒有股權關系的企業、任何非法人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
公司章程對擔保總額或單項擔保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第十九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有資質的產權交易場所采取拍賣、招投標的方式公開進行,并嚴格履行相關程序。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款,應當以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所出具的經區國資辦審核并報區政府批準的資產評估報告確定的資產凈值為依據,出讓價格低于評估價90%以上的,應當中止交易行為。
第二十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可以采取組織選拔、公開招聘等方式擇優選用,選用條件、程序和結果應當按照規定公開。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中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法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管理者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后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主要負責人實行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制度,其任期內審計不少于一次,離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離任審計。
第二十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應當建立健全企業經營業績考核與管理者崗位履職評價制度,并按照出資關系實施年度和任期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作為確定管理者薪酬及獎懲的主要依據。管理者考核評價不合格或者不適應崗位需要的,依照規定程序予以免職。
第二十四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應當建立健全與企業功能和管理者選用方式相適應的薪酬等制度,并規范管理者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對于通過市場化選聘實行契約化管理的職業經理人,可以按照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確定薪酬標準。
第二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照年度編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
第二十六條 國有股東應當加強國有股權管理,通過制定或參與制定企業章程,委派股東代表、董事、監事等方式參與所投資企業的治理,掌握企業經營狀況,及時、足額收繳國有資本收益,維護國有資本權益。
第二十七條 國有股東應當加強對股東代表的管理,落實股東代表履職責任。股東代表參加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應當按照委派單位的要求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將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
第二十八條 區國資辦以及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管理者、股東代表及相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由相關單位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繳。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