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政府
          索 引 號:    012989098/2023-87118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組配分類:    行政規范性文件 體裁分類:    通知
          發布機構:    建鄴區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9-08-01
          生效日期:     廢止日期:    2021-07-07
          信息名稱:    關于印發建鄴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  號:    建政規發〔2019〕1號 關 鍵 詞:    政府投資;概算;工程建設;設計;批復;合同;城建城管;項目資金;招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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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建鄴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建鄴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建鄴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政府

          2019719

          建鄴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規范工程建設秩序,保證項目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促進政府資金廉潔和安全使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屬各街道、功能園區、部門、企事業單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土建工程、市政工程、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園林綠化工程、修繕加固工程、市政大中修工程、拆除工程等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采用下列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

          (一)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建設資金。

          第四條區發改委、區建設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的社會事業類項目、城建城管類項目實施審批和監督管理。

          社會事業類項目是指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公共設施項目和保障房建設項目;城建城管類項目是指市政道路、橋梁、園林綠化、河道清淤、環境整治、燈光亮化、市政設施大中修等項目。

          第五條以下事項報區政府研究決定:

          (一)建鄴區城市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近期建設規劃;

          (二)年度城市建設計劃及計劃調整;

          (三)城建資金安排計劃、城市維護項目年度支出計劃;

          (四)重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

          (五)區屬建設項目重大設計變更和投資規模調整;

          (六)其它需要上會研究事項。

          第六條區工程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區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并研究決定以下事項:

          (一)定期召開會議,協調解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中的疑難、復雜問題;

          (二)項目初步設計概算的調整;

          (三)項目建設過程中必要的設計變更及調整;

          (四)應急項目的審定;

          (五)項目建設過程中其它需要協調的事項。

          第七條建立政府牽頭、部門聯動、分工協作、信息共享的運行機制,統籌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

          (一)區發改委:

          負責政府投資社會事業類項目的立項審批。

          (二)區建設局:

          1.負責政府投資城建城管類項目立項審批,政府投資城建城管類項目工程概算審批,負責城建城管類項目決算審批,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

          2.負責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各類合同備案審查;

          3.負責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竣工驗收備案;

          4.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

          5.負責城建城管類項目年度計劃編制,城建城管類項目資金的撥付審核;

          6.牽頭城建城管類項目竣工驗收移交;

          7.負責建設項目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8.牽頭組織對民工工資拖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區財政局:

          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預算安排,編制建設資金年度總預算,依據項目概(預)算、中標合同價及決算審批撥付建設資金,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實施管理與監督。

          (四)區審計局:

          依法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和績效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五)區應急管理局

          依法對全區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根據區政府和市安監局的授權或委托,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監督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依法發布生產安全事故處理信息。

          第二章?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計劃的審定與調整

          第八條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合理安排政府投資。區房產局、區建設局、區城管局、區水務局等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各園區、街道和各國有投資建設平臺編制年度建設項目計劃,由區建設局、區發改委匯總與統籌平衡,商區財政、規劃、國土等部門意見,提出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建議方案,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以區政府文件下達。

          第九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計劃,應優先安排重點工程和保障社會民生項目,優先安排中央和省市下達投資項目及其配套項目,優先安排續建項目,逐年安排城市建設規劃中明確的項目和環境提升需要實施的項目。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

          (二)工程建設類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單位、建設規模和內容、建設期限、項目總投資和年度投資規模、資金來源、項目竣工和新建項目開工時間等內容;

          (三)待安排的預備項目和前期研究項目;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十條建立項目儲備制度,強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前期研究和項目儲備。取得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批復的項目,可以作為年度增補項目或列入下一年度建設計劃。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確定后必須嚴格執行,未進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不辦理立項,不安排資金。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內項目確需調整的,區發改委、區建設局根據項目建設單位的申請提出調整意見,報區政府研究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 ?項目基本建設程序

          第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依法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區發改委(社會事業類項目)或區建設局(城建城管類項目)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是辦理項目后續手續的依據。

          立項批復內容包括:工程地點、建設內容、占地面積、擬建規模、資金來源以及投資額等。

          第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依法選擇勘察、設計單位,依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設計方案等文件資料進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編制完成后,由項目建設單位按規定程序報送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在進行初步設計時同步編制設計概算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批,批復的概算作為區財政撥付和結算項目建設資金的依據。

          設計概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設費、工程建設其他費(其中征地拆遷補償費、管線遷改費分別單列)、預備費和建設期貸款利息等。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依法選擇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項目建設單位按規定組織編制項目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施工圖設計經符合資質要求的獨立審圖機構進行審查后,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必須按照項目審批要求對項目進行發包,項目發包方式發生改變時須經項目立項審批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按規定辦理用地許可、規劃許可、施工圖審查等基本建設程序。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必須依法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申報手續。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必須依據相關規定申領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后方可施工(明確可不辦理施工許可的除外)。

          第二十條對道路整治、園林綠化、小區出新、立面改造、雨污分流、河道整治等環境整治類工程項目不涉及用地、規劃等許可程序的,在辦理質安監、施工許可等基本建設程序時按市相關規定簡化辦理流程。

          第二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參建單位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報區建設局備案。

          第四章? 項目招投標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市政設施大中修等,單項合同估算價達到招標規模的(工程類投資額400萬以上、設備和材料采購200萬元以上、服務類 100萬元以上),必須依法招標(不受項目總投資額大小的限制)。同一工程建設項目12個月內發生的同類勘察、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總估算價達到上述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達到招標規模的項目應到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場交易,履行相應備案手續,按項目審批權限接受相應監管部門監管。

          第二十三條對于未達到第二十二條規定招標規模的工程、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服務項目,按下列規定發包:

          (一)工程類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項目,按照市相關規定要求,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e路陽光”網上交易平臺采取明標明投、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承包商,發包價由具有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清單測算并經發包方確認。

          (二)工程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下、設備和材料采購200萬元以下、服務類 100萬元以下項目,可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或詢價的方式發包。

          項目確定后,不得變更調高工程造價,不得肢解工程。

          第二十四條現行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承發包方式的服務類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原材料復試、市政設施調查摸排等),發包方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發包。

          涉及工程建設項目中的雕塑雕刻、藝術景墻、特殊景觀造型等藝術性較強的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審核并報區工程建設管理委員會同意后,可采取邀請招標(比選)或競爭性談判的方式確定勘察、設計或施工單位。

          第二十五條大型公共建筑項目應實行方案設計招標,政府投資的大型項目和裝配式建筑應當積極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第二十六條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涉及搶險救災的政府投資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招標。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時未明示的,按下列規定經有關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報區建設局批準后可以不(公開)招標。

          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由市及市以上國家安全機關、保密機關或者相應的軍事機關依法認定并出具證明。搶險救災項目由市及市以上政府成立的搶險救災機構認定并出具相關證明。

          第二十七條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項目、搶險救災項目、應急項目的發包人,應當采用隨機抽取方式,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立的承包商(供應商)名錄中確定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承包商(供應商)。  

          第二十八條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務,按照正常建設程序難以按時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應急項目,由建設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區建設局批準后按第二十七條執行。

          應急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并報區工程建設管理委員會研究認定。

          第二十九條裝配式建筑(混凝土結構)設計圖紙標明或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的裝配建筑預制率(±0.00以上部分,預制混凝土構件總體積占全部混凝土總體積的比率)不小于30%,其主體結構的設計、施工、監理招標可采用邀請招標。

          第三十條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工程建設項目鼓勵實行代建制,由代建機構自行組織項目招投標和工程建設管理。

          第三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跟蹤審計等中介服務機構的選擇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項目實施過程監管

          第三十二條項目應遵循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的原則進行初步設計。

          (一)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不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估算10%的(不含征地拆遷補償和管線遷改費),報概算審批部門批復。

          (二)項目初步設計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10%的(不含征地拆遷補償和管線遷改費),或建設地點發生變化以及建設規模、方案設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經區工程建設管理委員會同意審定后,項目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重新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未經審定同意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修改設計及概算,重新報批。

          第三十三條嚴格控制工程變更。

          (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概算進行施工建設,建設工程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及安全、質量問題外,合同范圍以內不得隨意變更工程設計。確有必要調整和變更的,應遵循“分級審批,先批后變”原則。

          (二)合同簽訂后,不得在合同范圍以外隨意增加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專業工程或其他項目。因項目合同條件發生變化,確需在合同范圍以外追加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專業工程或其他項目方能達到配套要求,需要另行簽訂補充合同(協議)的,核心條款必須與原合同保持一致。

          (三)變更一般不超過概算批復的10%,變更后的累計工程費用未超過批復概算的單次普通變更,增加預算金額在合同價5%以內且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參建單位研究決定;

          (四)涉及工程重大變更,增加預算金額達到合同價5%以上或變更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邀請相關專家,與區發改委、區建設局、區財政局等部門對變更的必要性、可行性、技術性和經濟性進行分析論證,并由專家組出具書面評審意見和建議性變更技術方案,報區工程建設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

          (五)未經批準而自行實施工程變更的,由建設單位承擔全部責任,并不予支付變更增加的費用。

          (六)工程實施過程中因突發事件、緊急事務,為避免發生嚴重危害或者危害結果進一步擴大,必須迅速采取措施或者變更方案的工程,應立即報工程變更審批部門確認并先行處險。建設單位在下達變更指令后5個工作日內按程序補辦變更審批手續,并提供影像等佐證資料。

          第三十四條規范概算調整。

          (一)初步設計概算獲批復后,應當嚴格執行,原則上不得調整。

          (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由于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原批復概算需調整投資規模的,建設單位向原概算審批部門提交調整申請(應包含調整概算與核定概算對比表,并說明調整原因及依據),經區工程建設管理委員會研究同意后,原概算審批部門據此下達概算調整批復。

          (三)概算調整批復前對超概算部分資金不予追加安排。

          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工程設計文件和監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按相關規定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專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七條按照相關規定,項目建設單位應要求施工企業在施工期間及時、足額支付民工工資。建設單位在支付工程尾款前,應核查施工企業有無拖欠民工工資情況。

          第三十八條所有政府投資項目必須納入“建鄴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監督管理信息平臺”,各項目建設單位、各職能部門應該按工程序時進度,及時、準確上傳項目信息。項目審批、施工、驗收、決算等各環節的實施情況均錄入“建鄴區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信息平臺”備查。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要求,分別由區發改委、區建設局對各自立項審批項目實施監管。

          第六章? 項目資金安排與撥付

          第三十九條區財政局根據區委、區政府確定的政府投資等重點建設項目計劃,指導、配合單位編制部門項目資金預算,審核匯總后,結合年度財力統籌資金安排,報經人大審議批準后執行。年度中間調整或新增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須經專題會議審定后,區財政局依據立項批復、專題報告等資料統籌項目資金安排。

          第四十條項目實施過程中資金撥付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相關規定執行。項目責任部門應依據立項、合同、概算批復等資料提出項目資金撥付申請,經項目審批部門、財政局初審后,報分管區長審批,區財政局依據匯審意見辦理項目資金撥付。

          第四十一條財政部門對項目資金撥付嚴格按比例控制。工程啟動資金一般不超過項目概(預)算的30%;決算前累計撥付工程資金和監理服務費不超過中標合同的70%,剩余資金依據竣工結算審計結果(社會事業類項目)或決算審批(城建城管類項目)進行清算;已發生的規費、勘察、設計等項目前期費用按實撥付。

          對市區配套項目等其他文件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行跟蹤審計的項目,可以根據階段性工程跟蹤審計意見撥付資金。

          第四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內部審核機制,嚴格按合同約定和工程進度支付合同價款,不得提前支付(含借款支付)和超額支付,合同應明確約定,項目決算審批或結算審計前,支付工程款累計不得超過中標價的70%

          第四十三條項目因政策性原因調價引起的費用變更,項目實施過程中不予調價和支付,項目竣工驗收并辦理工程決算后,按審核結果和合同支付。若政策性調價涉及項目超概的情況,將其列入超概原因一并納入投資規模調整批復范疇,對于項目因政策性原因調價引起的變更費用,在決算報告中單獨列示。

          第四十四條區財政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實行專項管理。項目建設單位按專項資金管理的要求,實行項目核算,專款專用。并按要求及時報送月度、年度基建會計報表以及資金使用情況表和相關預算執行分析。

          第七章? 項目竣工后續管理

          第四十五條城建城管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結束后6個月內,建設單位按規定向審批部門提供工程竣工決算資料,辦理決算審批,社會事業類項目竣工驗收結束后6個月內,項目建設單位按規定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工程竣工決算審計。

          第四十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取得竣工結算審計報告(社會事業類)或決算批復(城建城管類)后30個工作日內報財政部門辦結竣工(財務)決算批復,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辦結期限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應自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3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資產登記,納入資產監督管理。項目建設單位與產權單位不一致的,項目建設單位要及時將符合建設基本程序的資料移交給產權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八條項目建設單位按政策規定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在工程項目缺陷整改完成及缺陷責任期滿,收到施工單位返還保證金的申請兩周內,會同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應按照合同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施工單位。

          第四十九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區建設局牽頭,區財政局、區城管局、區市政設施綜合養護管理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參加,根據施工圖設計批復文件進行驗收和交接。

          工程驗收合格或者交付使用后,各維護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及時接管工程設施,并納入日常運行維護及管理。

          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辦理接管手續的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或交付使用2個月后的基本運營維護費由維護管理部門承擔。項目建設單位和維護管理部門原則上須在6個月內共同辦結移交接管手續。

          第八章? 違法違規處理

          第五十條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向區政府作出檢查并限時整改;已造成既定事實,無法整改的,由相關單位給予相關責任人員相應處分;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置:

          (一)未依法立項,或未辦理規劃、土地、環保、施工許可等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不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履行招投標或政府采購程序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的;

          (四)不按規定程序辦理變更工程或確認隱蔽工程工作量的;

          (五)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的,違規撥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質保金等款項的;

          (六)合同管理不嚴,項目未按時實施或者完成,未按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

          (七)其他違反基本建設程序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具體情況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一)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和基本建設程序進行批復(許可)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超規模、超標準、超概算的;

          (三)違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撥付資金的;

          (五)審查或監督結論嚴重失實或弄虛作假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以及行政過失等失職瀆職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置。

          第五十三條承擔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相關業務的參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進行串通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的,出具的成果報告或審查結論嚴重失實的,或造成項目質量低劣的,根據情節輕重,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或列入黑名單予以公布;因主觀過錯造成超概算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向有關參建單位追償;造成經濟損失的,依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四條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在監督過程中發現招標人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視情況分別做出責令整改、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暫停資金撥付等處理決定。

          第五十五條區發改委、區建設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等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線索的,應及時移送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處置。

          第五十六條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和區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站(以下簡稱區質安站)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中質量和安全行使監督權。對施工管理過程中存在質量安全隱患,區質安站可依法出具停工責令整改通知書、約談法定代表人,對整改仍不到位,情節嚴重的施工企業,報區建設局實施行政處罰,并報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扣除企業信用等級分。

          第五十七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生產事故的,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市安監局和區政府的授權,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中出現的金額,“以下”均不含本數,“以上”均含本數。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 建政規發〔20181號同時廢止。

          第六十條本辦法相關概念定義:

          (一)工程分類

          特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00 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總承包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0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0 萬元以上的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園林綠化等專業工程。

          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5000 萬元-10000 萬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總承包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0萬元-5000 萬元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0 萬元-2000 萬元的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園林綠化等專業工程。

          中型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0 萬元-5000 萬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總承包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0萬元-2000 萬元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0 萬元-1000 萬元的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園林綠化等專業工程。

          小型工程是指中型規模以下工程。

          (二)項目建設單位指政府投資項目中負責組織實施和建設管理的法人或者政府相關部門。

          (三)搶險救災項目主要包括:因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地質災害、環境保護及防洪、排水、防火等的搶險排險、修復加固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環衛、交通運輸、供電等公共設施的搶險修復工程;因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需要采取應急措施的搶險救災工程。

          (四)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承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