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2989098/2023-87053 | 主題分類: | 民政、扶貧、救災 |
組配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體裁分類: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建鄴區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1-07-26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關于印發南京市建鄴區臨時救助實施細則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建政規發〔2021〕2號 | 關 鍵 詞: | 章?救助;救助;救助對象;低保標準;街道;急難;民政局;支出;困難;救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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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南京市建鄴區臨時救助實施細則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南京市建鄴區臨時救助實施細則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建鄴區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日
南京市建鄴區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區臨時救助工作,增強救助時效性、規范性,有效解決轄區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的基本生活困難,充分發揮臨時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18〕23號)、《江蘇省社會救助辦法》(省政府令第99號)、《江蘇省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蘇政辦發〔2015〕101號)、《江蘇省民政廳 江蘇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民助〔2018〕14號)和《南京市臨時救助辦法》(寧政規字〔2016〕1號),結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區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且無力自救或自救能力不足,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補充性救助。
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是指暫時性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或個人。
第三條臨時救助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應救盡救。堅持適度救助,確保求助有門,使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或個人都能按規定得到相應救助。(二)及時救助。堅持早發現、早救助、早干預,發揮“救急難”作用,確保救助對象及時得到救助,擺脫暫時困境。(三)多元參與。堅持家庭自救、政府救助和社會幫扶有機結合,整合救助資源,著力解決暫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四)公開公正。堅持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四條臨時救助對象,包括家庭對象與個人對象,按照困難類別及其抵御風險能力具體分為六類(參見附件2):
第一類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二類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第三類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父母監護缺失或父母無力履行監護職責的困境兒童;
第四類對象,除一、二、三類以外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建鄴區戶籍人口;
第五類對象,持有《江蘇省居住證》登記居住地在建鄴區且困難發生在建鄴區的人員;
第六類對象,暫時性困難發生在建鄴區的其他人員(流動人口或外籍人員)。
家庭對象是指因火災、爆炸、交通事故(特指暫時難以明確責任或責任方無賠付能力又無法及時申請到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下同)、溺水、人身意外傷害等突發性事件,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個人對象是指因遭遇突發意外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第五條有以下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一)因交通事故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按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提供救助。
(二)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按照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有關規定執行,由相關救助管理機構提供臨時食宿、疾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三)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分為支出型困難救助和急難型困難救助。
第七條支出型困難救助是指對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進行臨時救助。有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
(一)因治療疾病導致醫療費用支出突然增加或因家庭成員中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教育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致使暫時性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二)已享受政府相關專項救助的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孤兒、困境兒童、特困供養人員、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殘疾人等群體,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過大不能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
第八條急難型困難救助是指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中斷,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進行臨時救助。有以下緊急情形之一,可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
(一)因突發火災、爆炸、交通事故、溺水、遭遇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緊急特殊困難,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中斷,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因突發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無錢救治或無能力繼續支付住院期間醫療費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因刑滿釋放、社區矯正、戒毒等情形暫時無法就業且無法得到家庭支持,或失業后未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需要照顧家庭中的重病重殘人員而無法就業等原因造成無生活來源,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四)在低保、低保邊緣和特困人員供養等救助申請審核審批期間,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第九條 家庭或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臨時救助:
(一)按規定應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拒絕授權的;
(二)不配合管理審批機關調查,不說明致困原因的;
(三)隱瞞家庭或個人真實財產、收入、家庭人口變動以及其他受助情況等,出具或提供虛假證明與材料的;
(四)家庭收入、家庭財產超過規定標準的;
有關“家庭收入”“家庭成員”“家庭財產”等方面的規定,參照《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實施細則》和省、市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有關規定執行。超出相關規定范圍,但因特殊情形確需救助的,經“一事一議”(詳見附件3,下同)方式研究決定。
(五)因打架斗毆、賭博、吸毒或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以及故意造成自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的;
(六)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療費用支出指家庭成員患病,在扣除各類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救助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個人實際負擔的醫療自付費用。
生活必需支出指維系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費用支出。
第四章? 救助標準和方式
第十條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采取發放臨時救助金、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等救助措施。存在多種剛性支出的,可在一次救助中分類計算,合并救助。
第十一條 臨時救助實行分層分類救助,確保重點對象重點救助。根據臨時救助對象的家庭人口、困難類型、困難程度等因素,給予困難群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金原則上以困難持續時間,并參照南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單位計算,一般不低于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連續12個月內對同一家庭或個人實施臨時救助一般不超過兩次。
第十二條支出型救助標準(參見附件1):
(一)因病支出救助。因疾病導致醫療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住院和門診支出的醫療費用,在扣除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救助及其他社會幫困救助之后,個人自付費用按下列標準予以救助:
1.第一、二類救助對象。申請對象12個月內自付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后,自付醫療費用在0.1萬元(含)-1萬元(不含)的,按自付醫療費用總額的40%予以救助;自付醫療費用在1萬元(含)-2萬元(不含)的,按自付醫療費用總額的50%予以救助;自付醫療費用在2萬元(含)-5萬元(不含)的,按自付醫療費用總額的60%予以救助;自付醫療費用在5萬元(含)以上的,按自付醫療費用總額的70%予以救助。全年累計救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
2.第三類救助對象。相關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報銷和醫療救助后仍有不足的,通過臨時救助對醫保范圍內費用全額兜底救助。醫保范圍外個人自付費用參照第一、二類救助對象標準執行。
3.第四、五類救助對象。
(1)申請對象自付醫療費用支出超過該支出發生前6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低保標準給予3個月的臨時生活救助金,救助金=低保標準×家庭人數×3;
(2)申請對象自付醫療費用支出未超過該支出發生前6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但該支出發生前6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醫療費用支出后的月人均數低于低保標準的,按照低保標準給予2個月的臨時生活救助金,救助金=低保標準×家庭人數×2;
(3)申請對象自付醫療費用支出未超過該支出發生前6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但該支出發生前6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醫療費用支出后的月人均數高于低保標準但低于低保標準2倍的,按照低保標準給予1個月的臨時生活救助金,救助金=低保標準×家庭人數×1。
(二)教育支出救助。接受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不含研究生、軍校生、留學生)期間,無力承擔就學相關基本費用的,按以下標準給予救助:
本條僅適用于第一、二類對象、孤兒和監護缺失或監護無力的困境兒童。
1.低保家庭子女、孤兒、監護缺失或監護無力的困境兒童考上全日制本科、大專入學后的第二學年(第一學年享受圓夢行動助學金)開始到最后一個學年,每學年憑學生證及在學情況說明,分別給予3000、2000元的救助;
2.低保邊緣家庭子女考上全日制本科、大專入學后的第二學年(第一學年享受圓夢行動助學金)開始到最后一個學年,每學年憑學生證及在學情況說明,分別給予2000、1000元的救助。
(三)基本生活支出救助。一般給予實物救助或提供轉介服務,實物救助標準以滿足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為限。確有必要發放臨時救助金的,一般不低于1/3低保標準,但不高于3倍低保標準。
1.第一、二類救助對象因基本生活費用突然增加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憑相關費用單據按50%給予救助,人均救助一般不超過2倍低保標準。
2.第三類救助對象因基本生活費用突然增加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憑相關費用單據按70%給予救助,人均救助一般不超過2倍低保標準。
3.第四、五類救助對象申請基本生活支出救助,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提供的6個月內基本生活支出費用單據總額超過前3個月家庭總收入,憑相關費用單據按40%給予救助,人均救助一般不超過3倍低保標準。
上述各類支出在計算時應扣除社會保險、商業保險理賠部分和通過政府、社會等各種渠道獲得的減免、資助、救助、捐贈等,只計算申請人實際負擔部分。
以上各類救助標準的上限如遇特殊情形仍無法幫助脫困,需增加救助額度的,經“一事一議”方式研究決定,但臨時救助金額不得高于個人實際自付支出費用。
第十三條急難型救助。對符合急難型救助條件的,根據救助對象困難情形和程度實施分檔救助,分別按1-12個月低保標準給予救助。急難程度較輕的,即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等人身輕微意外傷害或家庭經濟損失在2萬元(含)以上的,一般按不高于3倍低保標準緊急救助;急難程度稍重的,即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等人身較重意外傷害或家庭經濟損失在5萬元(含)以上的,一般按不高于6倍低保標準緊急救助;急難程度嚴重的,即因人身意外造成家庭主要勞動力死亡或因火災等意外事件造成財產巨大損失在10萬元(含)以上的,一般按不高于12倍低保標準緊急救助。
1.第一、二、四類救助對象,急難較輕的,分別按低保標準的3、2、1倍,給予一次性救助;急難稍重的,分別按低保標準的6、5、4倍,給予一次性救助;急難嚴重的,分別按低保標準的12、10、8倍,給予一次性救助。
2.第三類救助對象,按照特困供養人員及孤兒、困境兒童有關規定執行。
3.第五類救助對象,按急難程度情形分別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個月或3個月或6個月低保標準的緊急救助金。
4.因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嚴重困難,暫時無法獲得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第五、六類救助對象,按不高于低保標準的3倍,給予一次性救助。
緊急救助金額不高于實際損失金額,救助后若再申請其他相關民政救助時,需扣除緊急救助所支付的費用。
以上救助標準的上限如遇特殊情形仍無法幫助脫困,經“一事一議”方式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臨時救助以發放救助金為主,發放實物及提供服務為輔,轉介救助為重要補充。臨時救助主要以貨幣形式進行社會化發放,必要時可由街道視情發放實物。臨時救助發放現金的,一般應當有受助人領取簽字,受助人確實無法簽字的,應當有至少2名相關證明人簽字;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的,應當發放到受助人的銀行卡(折)上。救助金額較大、困難可能持續時間較長的,可采取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準度。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在區民政局及街道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由區財政按每個社區不低于1萬元的標準預撥到區民政局,再由區民政局撥付至各街道,臨時救助事項審批后,其救助金從備用金直接支出,街道按實際支出情況定期與區民政局結算。情況緊急、確有必要時(主要指急難型救助對象)也可直接發放現金(需完善簽領憑證,存檔備查)。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由街道統一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方式予以救助。對于街道統一發放實物的,除緊急情況外,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視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救助條件的,街道、社區居委會應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服務的特殊困難對象,根據對象具體需求向其提供相應的轉介服務。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六條家庭或個人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的,需按以下程序予以救助并提供相應材料(一般程序):
(一)第一、二、三類救助對象只需提供“一表”,即《南京市建鄴區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表》(詳見附件4,下同);
(二)其他對象需提供“一證一表一書”,即:
1.申請人身份證及家庭成員戶口簿(或居住證);
2.《南京市建鄴區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表》;
3.申請臨時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三)救助程序:
1.申請:建鄴區戶籍困難家庭或個人,向戶籍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非南京市戶籍但持有居住證的,向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的,街道應當即時受理;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待申請人補齊材料后受理。
3.審核:街道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電話信函、信息采集等方式,并運用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完成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調查核實工作,在調查核實過程中,對情況復雜或爭議較大的,可結合實際組織民主評議,進一步提高臨時救助的精準性。
4.事前公示:街道審核申請材料后,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在申請人戶籍地(非南京市戶籍人員在現居住地)的街道和社區公告欄進行為期3天的公示,公示內容包含救助對象的家庭基本信息、收入和財產情況、困難情形、擬救助金額、公示時間、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
5.審批、發放:公示期滿無異議,街道初步確定救助金額和方式,根據審批權限報請審批程序。
街道審批:救助金額在低保標準2倍以下(含2倍),符合救助條件的,街道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及時完成撥付手續,并報區民政局備案;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區民政局審批:救助金額在低保標準2倍以上的,經街道初審后報區民政局審批,區民政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救助條件的,批準給予臨時救助,并由街道及時完成撥付手續;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說明理由并委托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
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必須載明救助對象基本情況、救助事由(申請教育支出的需提供相關人員學生證及在校學習說明、造成家庭重大支出困難的情況說明等)、救助金額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審核)人簽字和審批(審核)單位蓋章。如遇特殊情況,審批期限可適當延長但一般不超過7個工作日。
6.事后公示:經審批獲得臨時救助的救助對象情況,統一由街道定期在申請人戶籍地(非南京市戶籍人員在現居住地)的街道和社區公告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內容包含救助對象、困難情形、救助金額、公示時間、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
第十七條完善“急診救助”快速響應機制,提高救助的時效性、針對性,暢通“救急難”渠道,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救助。
健全“先行救助”機制。對急難型臨時救助,可根據救助對象急難情形,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公示環節等審核審批程序,按照現場調查核實、評估急難程度、掌握家庭情況、街道初審上報、直接實施救助、事后補登信息的程序予以先行救助。在急難情況緩解后,街道應及時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等手續。
建立綠色救助通道制度。第一、二、三類救助對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期間,無支付能力放棄治療的,或者救助對象無能力繳付住院押金的,可啟動綠色救助通道,由區民政局會同街道救助經辦機構現場調查核實、會商,并填寫《建鄴區綠色救助通道申請審批表》,根據疾病情形和程度,分別按1-6個月低保標準給予一次性臨時困難救助金或墊付住院押金,然后按程序補齊相關手續。
簡化救助申請手續。第一、二、三類對象申請臨時救助,重點核實其基本生活必需支出情況,不再進行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調查、民主評議和公示等環節,盡可能壓縮辦理時限;第四、五、六類對象申請臨時救助需參照《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實施細則》和省、市有關社會救助申請規定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第十八條 臨時救助由困難家庭或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不能親自提交的,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申請,委托他人提交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證;申請人無法辦理委托手續的,由社區居委會代為申請。
第十九條各街道應當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審批發放的臨時救助情況報區民政局備案。并在市民政局規定的上報比對截止日期前1個工作日,將轄區內本月需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人員信息上傳至相關信息平臺。
第二十條對遭受重大傷害、財產損失巨大、醫療支出超過規定申請限額,以及發生其他超出臨時救助條件、范圍情況的特殊困難家庭或個人,分別由街道、區民政局牽頭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確定,及時妥善給予救助。
第二十一條 區民政局、街道應當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信息化管理制度,全面規范臨時救助檔案管理,及時將申請書、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致貧致困原因、民主評議、“一事一議”、審核審批表等原始材料收集整理歸檔,確保各項材料完整、齊全、有效,做到“一戶一檔”。
第六章? 工作機制
第二十二條 建立主動發現和及時救助困難群眾機制。區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暨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機制領導小組成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行首次發現負責制,各司其職,聯動協作,主動發現并做好困難人員的救助工作。街道和社區居委會依托網格化社區治理體系,結合各類上門調查和登記工作,發現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的求助線索后,應及時核實情況,主動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二十三條 區民政局負責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臨時救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牽頭做好全區臨時救助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將臨時救助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指導、督促、配合區民政局等部門加強對臨時救助經費的管理和監督。
區司法局、教育局、人社局、房產局、衛健委、公安分局等有關部門負責提供本部門實施的相關救助信息,實現各部門信息共享;配合做好有關信息協查工作,并根據自身職責做好臨時救助工作。
建鄴公安分局、區城管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及時將救助線索通報區民政部門,積極配合區民政部門做好相關救助工作。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區總工會、團區委、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負責提供本部門救助信息,實現各部門信息共享,并發揮各自優勢開展關愛慰問幫扶救助工作。
街道依托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服務平臺,負責臨時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審核審批和資金發放工作。社區居委會要全面精準掌握轄區困難群眾情況,做好相關救助政策宣傳和救助資源鏈接工作,并協助街道開展臨時救助受理、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張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利用自身優勢,通過捐贈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依法參與臨時救助工作。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鼓勵、支持慈善組織建立專項基金,科學規劃、設立救助項目;充分利用福彩公益行、愛心企業(組織)一對一結對、圓夢行動助學、慈善超市關愛幫扶等慈善救助平臺,承接政府救助之后的轉介個案,形成與政府救助的有效銜接、持續救助。
區民政局和街道可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按照“項目申報→項目評審→組織采購→資質審核→合同簽訂→項目監管→績效評估→經費結算”的流程,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開展入戶調查、現場幫扶、政策宣講、代辦幫辦等服務,協助開展臨時救助工作。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區民政局和街道應主動公開臨時救助政策及申請審核審批程序,設立咨詢和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如接到投訴、舉報,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申請臨時救助的,予以警告,并納入社會救助黑名單;已獲得臨時救助的,責令退回臨時救助款物,并由所在社區和街道備案,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社會信用體系;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范圍以外的信息。
經辦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相關單位根據規定給予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臨時救助申請人,應當根據致困原因書面聲明相應的家庭人口、贍(撫、扶)養關系、收入、財產、重大支出和急難情形,履行授權民政部門核查上述情況的相關程序,由民政部門按規定開展入戶調查或信息核查,對申請對象實際經濟狀況和困難情形進行核實。申請對象不如實聲明家庭相關情況,民政部門在窮盡現有調查手段未能發現導致“錯救”的,屬于客觀偏差,不追究工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臨時救助資金實行財政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區財政、紀檢監察、審計部門依法對臨時救助資金進行監督和審計,確保資金合理使用。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1年8月4日起實施。
附件1
建鄴區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參考
序號 | 救助類別 | 適用?? 對象 | 支出救助范圍 | 救助標準 | 救助次數 |
1 | 因病支出救助 | 第一類第二類 | 12個月內自付醫療費用在0.1萬元(含)-1萬元(不含)的 | 按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40%予以救助 | 12個月內不超過2次 |
12個月內自付醫療費用在1萬元(含)-2萬元(不含)的 | 按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50%予以救助 | 12個月內不超過2次 | |||
12個月內自付醫療費用在2萬元(含)-5萬元(不含)的 | 按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60%予以救助 | 12個月內不超過2次 | |||
12個月內自付醫療費用在5萬元(含)以上的 | 按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70%予以救助,全年累計救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 | 12個月內不超過2次 | |||
第三類 | 個人支出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報銷和醫療救助后仍有不足的,通過臨時救助對醫保范圍內費用全額兜底救助。醫保范圍外個人自付費用參照第一、二類救助對象標準執行。 | 12個月內不超過2次 | |||
第四類第五類 | 自付醫療費用支出超過該支出發生前6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的 | 低保標準×家庭人數×3 | 12個月內不超過2次 | ||
自付醫療費用支出未超過該支出發生前6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但該支出發生前6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醫療費用支出后的月人均數低于低保標準的 | 低保標準×家庭人數×2 | 12個月內不超過2次 | |||
自付醫療費用支出未超過該支出發生前6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但該支出發生前6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醫療費用支出后的月人均數高于低保標準但低于低保標準2倍的 | 低保標準×家庭人數×1 | 12個月內不超過2次 | |||
2 | 教育支出救助 | 第一類第三類 | 全日制本科,入學后第二年至最后一學年 | 3000元/每人/每學年 | 一年一次 |
全日制專科,入學后第二年至最后一學年 | 2000元/每人/每學年 | 一年一次 | |||
第二類 | 全日制本科,入學后第二年至最后一學年 | 2000元/每人/每學年 | 一年一次 | ||
全日制專科,入學后第二年至最后一學年 | 1000元/每人/每學年 | 一年一次 | |||
3 | 基本生活支出救助 | 第一類第二類 | 基本生活費用突然增加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 憑相關費用單據按50%給予救助,人均救助不得超過2倍低保標準 | 12個月內不超過2次 |
第三類 | 基本生活費用支出增加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 憑相關費用單據按70%給予救助,人均救助不得超過2倍低保標準 | 12個月內不超過2次 | ||
第四類第五類 |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提供的6個月內基本生活支出費用單據總額超過前3個月家庭總收入 | 憑相關費用單據按40%給予救助,人均救助人均不得超過3倍低保標準 | 12個月內不超過2次 |
附件2
臨時救助對象類別分類及認定
序號 | 人員類別 | 人員認定 | 臨時救助認定標準 |
1 | 第一類 | 低保家庭 | 民政部門依據相關政策認定 |
2 | 第二類 | 低保邊緣家庭 | 民政部門依據相關政策認定 |
3 | 第三類 | 特困供養人員、孤兒、父母監護缺失或父母無力履行監護職責的困境兒童 | 民政部門依據相關政策認定 |
4 | 第四類 | 除第一、第二、第三類以外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建鄴區戶籍人口 | 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5 | 第五類 | 持有《江蘇省居住證》登記居住地在建鄴區且困難發生在建鄴區的人員 | 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6 | 第六類 | 暫時性困難發生在建鄴區的其他人員(流動人口或外籍人員) | 市、區政府規定的人員 |
說明 | 第一、二、三類對象不用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比對,第四、五、六類對象需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比對 |
附件3
建鄴區社會救助“一事一議”工作規則
為進一步提升社會救助精準化兜底保障水平,妥善處理特殊疑難案例,切實使困難群眾得到及時有效救助,特制訂建鄴區社會救助“一事一議”工作規則如下。
一、“一事一議”范圍
現行社會救助政策中存在的規定不明確、理解有歧義及社會輿論關注的熱點、難點、焦點等問題,特別是對存在實際困難,在某些條件上不符合現有政策要求并有可能突破現有政策,需通過集體會商的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情況做出系統性分析和研判,形成集體決策意見。有下列情形的,可開展“一事一議”:
1. 現行社會救助政策中規定不明確,或者對政策理解有歧義,難以把握的典型案例;
2. 遭遇特殊困難,不符合現有政策個別條款,但若不予救助可能會產生沖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事件的;
3. 通過正常工作流程無法辦理但實際生活確實困難,周圍群眾反映強烈,若不予救助可能會引起輿論爭議的案例;
4. 納入區領導現場接訪接待事項的;
5. 街道、社區認為需要納入“一事一議”的。
二、“一事一議”內容及構成
1. 主要內容。“一事一議”的主要內容是救助對象的認定、救助金額的確定、救助期限的認定等。包括申請特困、低保、低保邊緣、臨時救助、低收入認定等救助的疑難案例。
2. 基本構成。“一事一議”分街道和區級兩個層級。街道層面“一事一議”主要由街道分管領導、民政辦負責人、所在社區負責人、街道和社區具體負責救助工作人員及熟悉申請人家庭狀況的周圍鄰居等人員組成。區級層面的“一事一議”主要由區民政局分管領導、救助科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申請人所在街道、社區相關領導及人員等組成,必要時可以邀請派駐紀檢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參加。
三、“一事一議”工作流程
納入“一事一議”的案例,必須由街道先行入戶走訪核查并開展信息比對,掌握申請人家庭實際狀況,收集齊必要的申報資料,并經過社區民主評議和張榜公示后進行。
1. 街道需納入“一事一議”的,由街道分管領導召集相關人員進行商討研究,并指定專人進行記錄。商討之前由民政辦負責人詳細介紹申請人家庭具體情況,入戶走訪了解的情況和信息比對結果,充分說明納入“一事一議”的事實和理由。參加商討的人員充分發表意見,闡述建議救助或不予救助的事實、理由。個人發表意見后可以開展集體辯論,重點從給予救助和不予救助兩個方面分析、研判可能對申請人造成的影響、可能產生的社會后果等。集體辯論后若不能形成統一意見的,可以進行舉手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議事結果。“一事一議”結果建議救助的經街道辦事處集體研究后按救助事項審批權限上報區民政局審批或備案,街道將議事記錄和結果作為申報資料存入戶檔。
2. 區民政局需納入“一事一議”的,必須經街道先行開展“一事一議”,并由區民政局委托第三方進行入戶走訪,掌握和了解申請人家庭實際狀況后進行。“一事一議”由區民政局分管領導牽頭召集有關人員進行會商,并指定專人進行記錄。會商之前由社會救助科負責人具體介紹申請人家庭實際情況,信息比對結果,入戶走訪情況及街道“一事一議”情況,說明納入議事的理由。參加會商的人員可各自發表意見,也可以進行辯論。會商后形成統一意見的,經區民政局集體研究后報區分管領導審核,該意見可直接作為審批依據,區民政局將議事記錄和結果存入戶檔,同時上報市民政局備案;會商后若不能形成統一意見的,由區民政局負責將會商意見整理后,報區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暨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機制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制度性、政策性問題上報市民政局給予指導。
四、“一事一議”監督管理
1. 街道要將“一事一議”作為提升社會救助工作的一個重要手段,要在全面掌握和了解申請人家庭實際狀況的基礎上,以事實為依據,堅持依法行政,堅持托底保障,切實解決好困難群眾的實際問題,提升困難群眾的幸福感和滿意度。
2. 加強對“一事一議”的宣傳,督促街道、社區做好對重點人群的排查摸底,暢通信息互通渠道,對需要救助的人員做到早發現、早介入。
3. 加強對街道、社區救助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全面提高業務能力和評議水平,提升評議的精準度。
4. 通過“一事一議”給予救助的,相關街道、社區要重點關注,做好動態監管和跟蹤服務。情況發生變化的,要及時進行跟進調整。對弄虛作假一經查實的,將依法依規嚴肅懲處,并追究相關責任。
社會救助“一事一議”記錄表(街道)
召集人 | 記錄人 | |||
議事代表名單 | ||||
申請人 | 申請人身份證號 | |||
申請救助類別 | ||||
申請人家庭主要情況以及走訪比對等情況 | ||||
議事緣由 | ||||
主要評議意見 | ||||
議事結果 | ||||
議事代表簽名 | ||||
街道意見 | ||||
社會救助“一事一議”記錄表(區民政局)
召集人 | 記錄人 | |||
議事代表名單 | ||||
申請人 | 申請人身份證號 | |||
申請救助類別 | ||||
申請人家庭主要情況及區民政局走訪核查情況 | ||||
街道“一事一議”主要情況 | ||||
主要評議意見 | ||||
評議結果 | ||||
評議代表簽名 | ||||
區民政局集體研究意見 | ||||
附件4
編號:街道臨救字(????? )第???? 號
建鄴區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表
申 請 人:
戶籍地址:
居住地址:
所屬街道:
申請時間:年月日
南京市建鄴區民政局監制
填表說明
1.“申請人類別”:
第一類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二類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第三類人員:特困供養、孤兒、父母監護缺失或父母無力履行監護職責的困境兒童;
第四類人員:除一類、二類、三類人員以外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建鄴區戶籍人員;
第五類人員:持有《江蘇省居住證》登記居住地在建鄴區且困難情形發生在建鄴區的人員;
第六類人員:居住在建鄴區且困難情形發生在建鄴區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難情形的家庭或個人。
2.本申請審核審批表個人申請部分由申請人本人填寫,調查審核審批部分由社區、街道及民政局分別填寫。
3.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人員申請審批材料包含:有關費用單據、學生證或學校在學說明,由街道或社區出具的享受民政救助服務對象的相關證明和社區調查報告。
4.第四類、第五類、第六類人員申請審批材料包含: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審驗)復印件(留存);
(2)患病人員出具醫院診斷及相關治療材料(如出院小結、報告等)、住院發票及費用清單等;
(3)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4)申請對象及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的必須出具工資卡對賬單或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加蓋公章的收入證明;自由職業者須提供《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
(5)有法定贍(撫)養人的,須出具有效的工資卡對帳單以按照政策進行贍(撫)養費計算;
(6)涉及離婚的,須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議復印件;
(7)其他附件材料。如:交通事故,需出具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賠償協議,以及由街道打印的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對結果截圖等。
建鄴區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表
申請人姓名 | 性 別 | 年 齡 | |||||||||
身份證號碼 | 家庭人口數 | 聯系電話 | |||||||||
戶籍地址 | 實際居住地址 | ||||||||||
申請人類別 | £ 第一類£ 第二類? □ 第三類? □ 第四類? □ 第五類? □ 第六類 | ||||||||||
救助類型 | £ 急難型救助£ 支出型救助( £因病救助? □教育救助? □生活救助 )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基本情況 | |||||||||||
姓名 | 性別 | 與申請 人關系 | 身份證號 | 工作單位 | 月收入(元) | ||||||
家庭月總收入(元) | 月贍(撫、扶)養費 (元) | 家庭人均月收入(元) | |||||||||
申請 理由 | 申請人(代)簽字(指模): 年月日 | ||||||||||
臨時救助申請誠信承諾 本人因提出申請。本人承諾填報及提供材料真實,自愿接受街道辦事處(社區)和民政部門的調查核實,并同意授權街道和區級民政部門向相關部門查詢、核對本人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如經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核查存在不實之處,愿承擔相關責任并自動放棄接受救助的權利,同時退回所有救助款。 申請人簽字(指模): 年月日 | |||||||||||
街道 (社區) 調查 情況 | 經調查,該申請人因 造成基本生活困難,反映情況屬實,經公示無異議,同意上報。 兩人以上調查人(簽字): 年月日 | ||||||
街道 審核 (受委 托審批) 意見 | 急難型 | 急難原因 | 困難程度 | 經審核,符合 £ 支出型救助政策 £ 急難型救助政策 £ 報區民政局審批 £ 批準給予救助,救助金元 (¥?????????? ) 街道(蓋章): 年月日 | |||
造成損失 | |||||||
支出型 | 因病救助 | 醫療費用:元 | |||||
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人員 救助比例: £40%? £50%? £60%? £70% | |||||||
第四、五類人員: £按低保三倍標準救助 £按低保二倍標準救助 £按低保一倍標準救助 | |||||||
教育救助 | 全日制本科 £全日制大專 £ | ||||||
生活救助 | 基本生活費用:元 | ||||||
救助比例:£40%? £50%? £70% | |||||||
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 | |||||||
核對情況 | £ 無需進行核對(第一、第二、第三類人員) £ 需進行核對(第四、五、六類人員) £ 未進行核對(原因:) £ 已進行系統核對,家庭收入、財產狀況£符合/£不符合救助條件(附核對截圖) 核對審核人:年月日 | ||||||
區級民政部門審批意見 | 本次救助屬12個月內第次 | 12個月內已救助元 | |||||
經審核,£符合救助條件,批準給予救助。 救助金大寫:萬仟佰拾元(小寫 :¥???????????? ) 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 區民政局(蓋章): 年月日 | |||||||
臨時救助實施情況 | £現金發放£實物發放£社會化發放,帳戶信息: 賬戶名:賬號:開戶行: | ||||||
建鄴區綠色救助通道申請審批表
申請人姓名 | 性別 | 年齡 | ||||||||
身份證號碼 | 家庭人口數 | 聯系電話 | ||||||||
戶籍地址 | 實際居住地址 | |||||||||
申請人類別 |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 |||||||||
患病類型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基本情況 | ||||||||||
姓名 | 性別 | 與申請 人關系 | 出生年月 | 身份證號 | 工作單位 | 月收入(元) | ||||
家庭月總收入(元) | 月贍(撫、扶)養費 (元) | 家庭人均月收入(元) | ||||||||
申請理由 | 申請人(代)簽字(指模): 年月日 | |||||||||
臨時救助申請誠信承諾 本人因提出申請。本人承諾填報及提供材料真實,自愿接受街道辦事處(社區)和民政部門的調查核實,并同意授權街道和區級民政部門向相關部門查詢、核對本人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如經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核查存在不實之處,愿承擔相關責任并自動放棄接受救助的權利,同時退回所有救助款。 申請人簽字(指模): 年月日 | ||||||||||
現場調查評估 | 經現場調查評估,該申請人因 造成暫時性嚴重困難,符合我區綠色救助通道機制,建議給予即時救助。 兩人以上調查人(簽字): 年月日 |
街道 審核 (受委 托審批) 意見 | 經審核,同意給予綠色通道臨時救助,救助金:元(¥元) 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 街道(蓋章): 年月日 |
區級民政部門審批意見 | 經審核,符合綠色救助通道條件,批準給予救助。 救助金大寫:萬仟佰拾元(小寫 :¥?????????? ) 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 區民政局(蓋章): 年月日 |
注:1.本表僅適用于我區綠色救助通道的申請及審批;
2.本表僅適用于第一、二、三類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