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2989098/2022-19228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組配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體裁分類: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建鄴區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2-02-24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建鄴區政府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 ||
文 號: | 建政發〔2021〕98號 | 關 鍵 詞: | 質量獎;建鄴區;評審工作;名單;獲獎;管理辦法;主管部門;認證;推廣;獨立法人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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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鄴區政府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修改說明:http://www.clipmoo.com/cszwgk/zdgk/202202/t20220224_3302964.html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省政府《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以及《南京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借鑒國內外開展質量獎活動的成功經驗,結合建鄴區實際,決定設立“建鄴區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區政府質量獎”)。為規范區政府質量獎的推薦評選,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質量獎是建鄴區政府設立的質量榮譽,主要授予在建鄴轄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或先進地位、取得顯著質量、經濟和社會效益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定工作建立以推廣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為基礎,以社會公示、專家評議、政府決定為科學決策程序,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促進企業或組織取得顯著的質量、經濟和社會效益為宗旨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四條 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定工作在企業或組織自愿申請的基礎上,不收費、嚴格標準、優中選優,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不增加企業或組織負擔。
第五條 區政府質量獎每年評定一次,原則上每屆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5家;區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10家,當年申報單位達不到條件的,可以少額或者空缺。已獲得的企業或組織,自獲獎年度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已獲得區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再次申報不受上述限制。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 為確保區政府質量獎評定過程及評定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建鄴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承擔評定區政府質量獎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建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長擔任,其他成員由區政府有關部門領導組成。
第七條 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區政府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組織制(修)訂評審員資質標準及管理制度;組建獨立的評審組,負責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建立評審員績效考評的優勝劣汰機制;
(三)組織編制區政府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國際先進質量獎評定標準的跟蹤研究;
(四)負責受理區政府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以及宣傳、推廣和培育工作;
(五)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經營管理實況、社會責任等;
(六)組織考核、監管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七)向區政府報告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結果,提請評薦候選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八條 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應充分聽取和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九條 區有關主管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和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和本行業申報區政府質量獎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推薦專業人員擔任評審員。協助調查核實申報企業或組織的獲獎資格。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條 企業或組織申報區政府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建鄴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服務)三年以上,符合產業、環保、質量政策;
(二)符合質量領先、技術創新、品牌優秀、效益突出的條件。已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行業體系認證,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三)質量創新意識強,形成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總結出具有特色的質量管理模式,深入開展質量攻關和質量改進活動并取得實效,積極宣傳和普及先進的質量管理技術方法。
(四)對有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或體系認證、產品注冊等要求的產品或體系已獲得許可、認證或注冊。 (五)提供的產品、工程和服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近三年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或服務合格。
(六)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最近三年未發生虧損。
(七)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八)連續三年無重大質量、設備、傷亡、火災和爆炸安全事故(按行業規定)及重大用戶投訴,無被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的不良記錄。
(九)獲得區政府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市、區行業協會之一推薦。
第四章 評定標準及方法
第十一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定標準應體現先進性和科學性,借鑒和吸收國際先進質量獎相關評定標準。評定標準是區政府質量獎評定的基礎,也是企業或組織自我評價、自我改進的依據。
第十二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定的標準為《建鄴區政府質量獎評定標準細則》。評定標準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結果七部分內容,標準總分為1000分。
第十三條 獲得區政府質量獎和區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的總評分不得低于700分(含700分),按獲獎數額,由高分到低分確定獲獎企業或組織。
第十四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定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與實踐的發展,可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 評定程序
第十五條 每屆區政府質量獎評定前,由辦公室在建鄴區政府網站及媒體上公布本次區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條 企業或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建鄴區政府質量獎申報表》,按照區政府質量獎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在規定時限內報辦公室受理。辦公室對申報企業或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七條 根據評審工作的需要,辦公室可從獲得評審資格的評審員當中挑選若干成員,組建評審組,并指定組長,評審組必須有3名以上(含3名)的評審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員應經過辦公室組織的專業培訓,獲得相關資質后方能從事評審工作。
第十八條 辦公室組織評審組對企業或組織提交的自評報告等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并據此提出現場評審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九條 通過材料評審后確定的企業或組織,由評審組按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條 辦公室根據評審組材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按現場評審得分排序,提出區政府質量獎、區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企業或組織候選名單。
第二十一條 辦公室將獲獎企業或組織候選名單提交區政府常務會審議。經審議批準后的名單通過建鄴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結束后,由區人民政府發文表彰,頒發證書。
第六章激勵及工作經費
第二十二條 區政府對新獲得區政府質量獎榮譽的企業或組織獎勵人民幣30萬元,對新獲得區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獎勵15萬元。激勵經費主要用于獲獎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創新、質量攻關和教育培訓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對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獎勵經費和區政府質量獎企業或組織、管理、評定、培訓、監督等專項工作經費由區財政統一安排。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區政府質量獎榮譽的企業或組織,撤銷其“區政府質量獎”稱號,收回證書,追繳獎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條 承擔區政府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標準進行評審。與申報企業或者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對未能主動提出回避的人員,辦公室可以責令其回避,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取消其參與評定的資格。
辦公室會同區監察委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指導、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人員,有權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發生質量、安全、環境污染、 公共衛生等事故導致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撤銷其稱號,追回證書、獎牌及激勵資金,并公開通報。
第二十七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當履行向社會宣傳推廣其 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推廣質量文化建設成果,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推進質量創新、 技術創新、管理創新,發揮標桿示范引領作用,帶動全區整體質量水平提升。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建鄴區政府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建政發[2018]196號)文件廢止。本辦法自公布之后30日后實施。